【函轉】衛生福利部如各單位發起勸募,應確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如各單位發起勸募,應確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3年8月25日衛部救字第1031361802號函辦理。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各級政府機關(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一、開立收據。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前項政府機關(構)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為避免疑慮,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相關資訊,僅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始適當揭露,以利社會各界捐款之用。

四、各單位如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而主動發起勸募時,請確依上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