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 行政院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之規範

主旨: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有關名詞用「紀錄」之規定,使用「紀錄」之用字(如附圖),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行政院108年4月3日院臺綜字第108017136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