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 衛生福利部函送修訂性騷擾防治法。

 

 

附  件:

(2件) 調查結果通知書範例(加害人)、1080124衛福部文( 1080014501_Attach1.doc、1080014501_Attach2.pdf,共二個電子檔案 ) 1081290394_1_1080014501_Attach1.doc (附件一)
1081290394_2_1080014501_Attach2.pdf (附件二)

 

 

 

 

旨:

衛生福利部函送修訂性騷擾防治法適用之「性騷擾事件申訴成立通知書—加害人所屬單位致加害人」之公文範例1份(如附件),轉請參考運用並轉知所屬相關單位,請查照。

             

 

 

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24日衛部護字第1081460108號函辦理。

 

二、

旨揭加害人性騷擾申訴成立之通知函,增加列明「逾期未提再申訴者,○○縣/市政府將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以告知倘性騷擾成立後續將依法裁處事宜,使加害人能預見倘性騷擾成立恐遭裁處罰鍰之後果,以維護其權益。

 

三、

旨揭書表之電子檔置於該部保護服務司網站(首頁>法規專區>相關書表>性騷擾防治),請逕行下載參考運用。

 

四、

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併轉知所轄幼兒園及補習班知照運用。

 

 

 

 

正本: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教育部體育署、部屬機關(構)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副本:

衛生福利部、本部人事處(含附件)、終身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