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 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4條、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旨:

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4條、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加強宣導,請查照。

             

 

 

明:

 

 

一、

茲重申旨揭性別平等教育法各項規定:

 

  

(一)第12條:

 

  

1、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2、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第14條:

 

  

1、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2、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三)第17條:

 

  

1、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2、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

 

  

3、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5年制前3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4、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5、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四)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17條第2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二、

請加強宣導上開規定,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公私立大學校院

 

 

 

 

副本:

本部部長室、范政務次長室、林常務次長室、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