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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請各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確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請各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確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3年11月17日衛部救字第1031362425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100年7月14日院臺規字第1000032902B號函及內政部99年2月2日內授中社字第0990000525號函均揭示,依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勸募活動,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及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三、貴機關(構)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應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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