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 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致力於友善環境之提供及維護,使各種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學生,皆得以自由而充分地學習與發展自我,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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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旨: |
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致力於友善環境之提供及維護,使各種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學生,皆得以自由而充分地學習與發展自我,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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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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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
國家教育研究院、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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