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 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請加強向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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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旨: |
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請加強向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宣導,以提升通報知能並保障學生權益,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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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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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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