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函轉】教育部 有關各縣市學校軍訓人員不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旨:

有關各縣市學校軍訓人員不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結果,其提起申復之時點疑義,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明:

 

 

一、

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8月20日新北教特字第1081504498號函(併復)辦理。

 

二、

查軍訓人員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事件管轄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審議通過調查報告,認定其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由性平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並由學校依性平法第31條第3項規定移送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經學校依該條文第3項後段通知處理結果後,其對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提出申復,申復提起之時點,前經本部105年6月28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50056734號函(諒達)敘明因該等人員之議處需報本部核准,爰其申復之時點係比照教師之案件,於學校報部核准時,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該當事人,其即得提起申復。

 

三、

有關各縣市政府所管轄之學校對於軍訓人員之議處所提建議並無法直接報本部核准,依其審議流程恐影響後續行政時效及當事人權益。查現行軍訓人員議處案件經各級軍訓人評會之審核程序,分列說明如下:

 

  

(一)各直轄市政府所轄學校→報教育局→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報本部。

 

  

(二)各縣(市)政府所轄學校、國教署所轄高級中等學校→報各縣(市)聯絡處→報國教署→報本部。

 

  

(三)大專校院人評會→報本部。

 

四、

依據說明二所列申復時點及本部101年4月9日臺訓(三)字第1010039771號函(諒達)示所引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見解(「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程序及法定方式,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在主管機關核准前,乃法定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不利益行政處分」),軍訓人員之議處案件,除大專校院得於學校人評會做成議處決定並報部核准時,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該當事人得提起申復外,依據「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及「各級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權責劃分明細表」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報經各聯絡處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就相關議處案件做成建議後均須陳報國教署審核),爰高級中等學校軍訓人員案件之申復時點,訂於國教署做成議處之審核決定時,由國教署函報本部時並通知該軍訓人員向原措施學校提出申復。

 

 

 

 

正本: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直轄市及縣市聯絡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瀏覽數: